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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梨接穗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輸入檢疫之程序及規定條件如下:
一、查證輸出國政府植物檢疫機關簽發之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並經檢疫合格者即予放行,輸入後得免實施隔離栽植檢疫。
二、經檢疫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放行:
(一)包裝拆開脫落者。
(二)發現罹染危險性疫病害蟲者。
三、該批梨接穗運輸途中如須經由第四條所列疫病害蟲或其他危險性疫病害蟲發生國家轉運者,輸入時應以植物檢疫機關規定之方式輸入,未符合規定者,不得輸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