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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屠宰衛生檢查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屠宰衛生檢查時段以屠宰場申請預定屠宰作業時間為起點,至完成屠宰衛生檢查作業,且完成打卡之時間為終點;無法完成打卡者,依屠宰衛生檢查人員(以下簡稱屠檢人員)及屠宰場指定人員共同確認之時間。
屠檢人員不得於預定屠宰作業時間結束前,將屠宰衛生檢查計時卡交予屠宰場指定人員。但實際檢查時數較申請預定屠宰作業時間長者,應俟實際屠宰衛生檢查結束,始得將屠宰衛生檢查計時卡交予屠宰場指定人員。
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主任應於每月五日前,彙整前一個月收費時數送交屠宰場核對,屠宰場應於每月十日前核對完畢,並簽章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