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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屠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屠宰場使用之刀具及機械器具之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溫度計、壓力計及流量計等測量儀器應定期檢查校正並維護良好;其檢查紀錄應保存一年以上。
二、刀具及機械器具應定期檢查及維護良好;與屠體及內臟接觸之機械應使用食品級之潤滑油。
三、與屠體內臟直接接觸之刀具及機械器具,應使用攝氏八十三度以上之熱水消毒。
四、刀具及機械器具於作業中或分解後之零件等,應分別置於合乎衛生之固定場所。
五、刀具及機械器具應於屠宰作業完成後洗淨並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