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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運抵臺灣本島之偶蹄類動物,應逕送金門縣政府或連江縣政府指定之屠宰場屠宰,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屠宰完畢。未於規定時限內完成屠宰者,由轄區動物檢疫機關監督於屠宰場內屠宰完畢,其所需費用,由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