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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自狂犬病疫區輸入犬、貓,輸出國檢疫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應以中
文或英文記載下列資料:
一、輸入同意文件之編號。但已檢附輸入同意文件影本者,不在此限。
二、犬、貓之品種、性別、年齡及晶片號碼。
三、符合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預防注射日期。
四、犬、貓經檢查無狂犬病臨床症狀。
五、狂犬病中和抗體力價檢測結果在零點五 IU/ml 以上、採血日期及檢
測實驗室名稱。但已檢附狂犬病中和抗體力價檢測報告正本者,不在
此限。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