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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取締或舉發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主管機關、執法機關及受理舉發機關對於舉發人之姓名、住所、居所等資料應予保密;其舉發書、筆錄或其他應保密之資料,應妥適保管。如有洩密情事,依法論處。但經舉發人同意公開表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