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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具會員資格會務委員之遴選以公開受理登記方式為之,其遴派作業程序如
下:
一、農田水利會主管機關為縣 (市) 政府者,由縣 (市) 政府成立會務委
員初選小組,按分區名額加倍遴選,報中央主管機關複審後辦理核派
。
二、農田水利會之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者,由台北市政府建設局依農田
水利會別成立會務委員初選小組,按分區名額加倍遴選,報台北市政
府複審後辦理核派。
三、農田水利會之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
處,依農田水利會別成立會務委員初選小組,按分區名額加倍遴選,
再由中央主管機關複審後辦理核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