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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全部出租繼續加保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依本辦法申請續保之被保險人,其續保期間自依第三條規定將所有農地全部辦理出租之日起,至租賃契約期限屆滿之日止;有二筆以上農地辦理出租者,以租賃契約重疊之期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