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營養與均衡飲食、食品安全衛生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二、教育主管機關:學校與幼兒園食農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三、環境主管機關:廚餘再利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四、文化主管機關:各族群、不同社群飲食文化之研究及推廣事項。
五、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原住民族之營養、均衡飲食、傳統農作及飲食文化之推廣事項及原住民族籍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培訓規劃。
六、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農業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與應用等相關事項之規劃及推動。
七、其他食農教育相關事項,由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整體政策、方案、分工及預算,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