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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保險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以辦理符合主管機關產業政策需求之農業保險為限,並應依主管機關所定農業保險契約範本簽訂保險契約;其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標的、保險事故、保險費率、準備金、再保險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辦理農業保險,其保險商品由保險業或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並應於送審前徵得主管機關同意,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