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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金融機構辦理信用交易應揭示之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前條第一項之應付所有總費用,不包括下列費用:
一、消費者未依約履行其契約責任所生應負擔之費用。
二、非屬農業金融機構要求且消費者有選擇自由之費用。
三、與清償貸款有關且以消費者為直接受益人之費用。
四、非屬消費者為取得或清償貸款而必要支出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