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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信用部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其資本適足率在百分之六以上,未達百分之八者,主管機關得命其提報增加淨值、減少風險性資產總額之限期改善計畫。
信用部資本適足率未達百分之六者,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處分外,並得視情節輕重為下列之處理:
一、限制給付理事、監事酬勞金、出席費。
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限制或停止增加風險性資產總額之業務。
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限制申設信用部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