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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營運計畫書時,應自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以下簡稱專家學者資料庫)中,遴選三位以上專家協助提供專業意見並進行至少一次之實地勘查。
前項遴選之專家至少應包含各類展演動物物種對應領域及動物福利領域之專家學者各一人。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專家學者資料庫之專家、學者資格條件及名單,公開於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