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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寵物食品業者申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前四條申報之內容有變更時,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至系統申報變更內容、原因,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