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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飼料油脂工廠設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飼料油脂工廠屬動物油脂工廠者,除化製場外,應設有冷凍或冷藏庫,其生產設備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高溫蒸煮法之原油煉製廠,應具備下列生產設備:
(一)切(碎)肉機。
(二)高溫蒸煮設備。
(三)骨油分離設備。
(四)過濾設備。
(五)冷卻槽。
二、使用熱炸法之原油煉製廠,應具備下列生產設備:
(一)炸油鍋。
(二)油壓機。
(三)冷卻槽。
三、以蒸煮動物產品之食品加工廠產生之動物性廢渣溶液為原料之原油煉製廠,應具備下列生產設備:
(一)脫水機。
(二)乾燥設備。
(三)過濾設備。
(四)油水分離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