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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畜保險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家畜保險之保險人為鄉(鎮、市、區)農會或農業合作社時,其再保險人為全國、省(市)、縣(市)農會或農業合作社。
家畜保險之再保險契約與原保險契約同時生效。
省(市)或縣(市)轄區無鄉(鎮、市、區)農會或農業合作社者,該省(市)或縣(市)之農會或農業合作社,亦得為保險人。
省農會之再保險業務,於全國農會設立時,應併入全國農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