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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牧場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牧場登記,須先申請牧場設立許可。
申請牧場設立許可,應檢具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一) 檢附左列文件二份,
送請牧場所在地之縣 (市) 主管機關核轉省主管機關或逕送該管直轄市主
管機關辦理。
一、建築執照。
二、經營計畫。
三、牧場工程圖樣 (包括位置圖、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
四、畜牧設施說明書 (包括飼料製造設備及禽畜糞尿處理設施)
牧場於許可設立後,應於一年內完成建場,並於完成後一個月內向直轄市
或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登記,逾期原許可失效。

(編 註:附件一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三
三) 2302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