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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鎖管棒受網漁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漁船之漁業人申請從事鎖管棒受網漁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送主管機關審查:
一、有效期限內之漁業執照正本。
二、最近三個月內拍攝漁船及船上配置之棒受網漁具照片。漁船照片應呈現船艏至船艉之側身照,並能清楚辨識漁船船名及統一編號。
三、總噸位二十以上漁船裝設AIS者,需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指配證明書;裝設VMS者,需檢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測試每小時主動回報船位合格之證明文件。
四、第五條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漁船,其原領漁業執照已登記三種兼營漁業者,另應檢附表明放棄其中一種兼營漁業之書面文件。
第五條第六款漁船之漁業人申請從事鎖管棒受網漁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檢附建造許可函與造船廠所出具船殼脫模成型及購妥主、副機之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審查船殼已成型。
二、前款漁業人取得船舶登記證書或小船執照後一個月內,檢附主管機關審查船殼成型證明文件及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送主管機關審查。
前二項申請之文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漁業人限期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