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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鯖鰺漁船未經許可者,不得赴東北海區從事鯖鰺漁業。
前項以外之網具類漁船,赴東北海區作業者,每航次進港卸魚之鯖鰺混獲比率,不得逾總漁獲量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