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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業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主管機關核發漁業證照及管理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專用漁業權漁業。
(二)作業區域跨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之定置、區劃漁業權漁業。
(三)非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特定漁業及娛樂漁業。
二、直轄市主管機關:
(一)作業區域在直轄市轄區內之定置、區劃漁業權漁業。
(二)使用漁船總噸位未滿一百之特定漁業及娛樂漁業,且漁業根據地在該直轄市者。
三、縣(市)主管機關:
(一)作業區域在縣(市)轄區內之定置、區劃漁業權漁業。
(二)使用漁船總噸位未滿二十之特定漁業及娛樂漁業,且漁業根據地在該縣(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