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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森林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公有林或私有林收歸國有之殘餘部分,其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森林所有人,得請求一併收歸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