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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有機農產品標章之使用期間與有機農產品驗證合格之有效期間相同。
驗證機構應負責管理經其驗證之農產品經營者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相關事宜,其與農產品經營者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簽訂之契約,應定明有機農產品標章標示、使用、停止使用及相關管理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