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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案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核發同意文件。
前項同意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
二、外國農產品經營者名稱。
三、產品名稱、批號及包裝規格。
四、產品重量或容量。
五、驗證機構名稱。
六、同意文件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