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對農產品經營者依本法驗證所需費用、技術提升、行銷通路擴展、產銷設施(備)、資材、資金貸款及其他與有機農業發展相關事項給予適當協助,並得獎勵有機農業之留種、育種及種苗生產;就前條有機農業促進區之農產品經營者,得優先予以協助、獎勵。
農產品經營者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作有機農業使用,應給予土地租金優惠。
前項農產品經營者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並依第三條第十一款通過驗證者,其土地租期應給予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之保障,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三條有關租期之限制。
第二項之租金優惠、前項之租期保障及相關土地承租履約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管理機關及相關部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