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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後駁回申請:
一、申請審查之進口有機農產加工品,其有機原料含量低於百分之九十五。
二、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經檢疫處理後,不符合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
三、經通知補正或檢附樣品,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補正或未檢附樣品。
四、產品檢驗結果未符合本法第十三條規定。
前項第一款所定有機原料含量之計算,準用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之規定。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