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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肥料登記證有效期限展延者,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檢具肥料登記證,向本會提出,並繳交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同意展延者,於肥料登記證內註明展延期限,並加蓋機關印信後,發還申請人;經審查不同意展延者,函復申請人,並檢還肥料登記證及證照費。
辦理展延時,原登記證所載登記成分與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公告之種類、品目及規格不符者,應重行申請肥料登記證。
圖表附件:
肥料登記證展延變更等申請書.PDF
肥料登記證展延變更等申請書.DOC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