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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應備申請書並檢具左列文件一式三份向本會提出
:
一、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二、捐助人姓名及簡歷名冊。
三、捐助財產清冊。其捐助財產為現金時,應附金融機構之存款證明及其
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其為房舍土地者,應附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證明
文件。
四、由政府機構或團體捐助設立者,應附政府機構核准文書或該團體決議
捐助之會議紀錄文件。
五、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成立時,原捐助人同意立即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
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六、業務計畫書。
前項第三款所定證明文件,由政府機關捐助者得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