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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86.09.17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吸菸區 (室) 之區隔,指具有通風良好或獨立之
排風或空調系統之處所;該區 (室) 並應明顯標示「吸菸區 (室) 」或「
本吸菸區 (室) 以外之區域嚴禁吸菸」意旨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