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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醫療機構申請補償,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領據。
二、人員薪資證明。
三、各項維持費之證明。
四、其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