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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傳染病危險群及特定對象檢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依本辦法所為之檢查,包括必要之臨床檢查及下列之檢查:
一、傷寒、副傷寒:糞便、血液檢查。
二、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糞便檢查。
三、結核病:胸部X光檢查或其他相關檢查。
四、梅毒:血清檢查。
五、淋病:細菌檢查。
六、其他傳染病:依其特性,得實施必要之理學檢查或實驗室檢驗。
前項檢查方式,中央主管機關得依需要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