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及公共場所之補償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醫療機構:
(一)收容傳染病病人之醫療及膳食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額度給付。
(二)其他場地、設施或設備之損失:依指定或徵用項目及費用,核實補償。
(三)因指定或徵用致影響營運,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其與前一未被指定或徵用年同期健保總醫療費用之差額,補助期間自指定或徵用當月起至解除當月後三個月為止。
二、公共場所之徵用:參照指定、徵用當時同區域或臨近公共場所之房地租金加計二成補償。徵用期間未滿十五日者,其補償費以十五日計算;逾十五日未達三十日者,其補償費以三十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