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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責任廠商應建立適當之編組,負責回收與銷毀時機評估、計畫研擬、執行監控及完成後彙總報告。
前項編組應置召集人一人,於物品回收原因發生時,召集相關部門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