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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低酸性罐頭食品製造、調配、加工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原料處理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原料處理場所應與加工場所隔離。
二、原料應經檢查合於衛生者,始得用於加工。
三、原料之處理自進貨、檢收至清洗等過程,應在原料處理場所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