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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藥用酒精供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製藥廠商經核准登記後,於每次申購散裝藥用酒精時,應填具申購單 (如
附件三) ,送請管制藥品管理局核辦。其申購數量與登記申請書所載不符
時,應另檢同證明文件敘明原因,或重行辦理申請登記。
前項藥用酒精,應依登記申請書所載用途使用,非經核准,不得變更。
(編 註:附件三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5 卷 52 期 4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