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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公費生應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約定雙方之權利義務。
前項行政契約,包括公費生在學公費待遇、訓練、分發、服務及違約處理之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