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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第五條第三款預立醫療流程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執行前條醫療業務之範圍。
二、病人症狀、病史、身體評估及其他情境或診斷。
三、得執行之相關醫囑表單。
四、執行醫療之處置及措施。
五、回報監督醫師病人狀況及處置結果。
六、書寫醫療處置紀錄。
七、監督之醫師及其監督方式。
八、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應具備之特定訓練標準、要件及能力評值方法。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