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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前二條之考核、查核及獎勵,應會同所在地社政主管機關為之,並得邀請相關團體、專家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