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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腦死判定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腦幹反射測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始得判定為腦幹反射消失:
一、頭-眼反射消失。
二、瞳孔對光反射消失。
三、眼角膜反射消失。
四、前庭-動眼反射消失。
五、對身體任何部位之疼痛刺激,在顱神經分布範圍內,未引起運動反應。
六、插入導管刺激支氣管時,未引起作嘔或咳嗽反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