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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共同清除機構之設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設立及營運資金之證明文件。
三、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名冊及共同關係等相關資料。但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設立者,並應檢具投資名冊及其各該投資比例等證明文件。
四、醫療廢棄物清除設施及工具配置說明書。
五、清除設施用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清冊、土地使用同意書等)。
六、醫療廢棄物處理及最終處置方式。
七、營運管理計畫說明書。
八、財務計畫書。
九、其他經本署指定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