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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提經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其審查事項如下:
一、捐贈者與受移植者之年齡及親屬關係。
二、捐贈者之心理、社會、醫學評估狀況。
三、捐贈者之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之書面證明。
四、捐贈者為配偶時,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之要件。
五、受移植者之書面同意;其無意思能力者,應有最近親屬之書面同意。
六、受移植者之移植適應症及禁忌症。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醫學倫理委員會,得以各該醫院人體試驗之相關委員會為之。
施行活體摘取器官移植手術之醫師,不得參與第一項醫學倫理委員會之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