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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師懲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時,應提出理由書,敘明事實及移付懲戒之理由。
醫師公會移付懲戒前已先行處分者,應於理由書載明公會先行處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