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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健康保險局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審查委員會由健保局遴聘具五年以上教學、臨床或實際經驗且經認定對臨
床與保險著有貢獻之醫藥專家二十六至三十一人為委員組成,並指定總召
集人及副總召集人各一人。委員任期二年,其滿得續聘一次。
審查委員會委員,健保局得洽請全國性相關醫事團體推薦符合前項規定資
格之人選遴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