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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用觀測站認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專用觀測站應裝置之氣象儀器如下:
一、天氣站:氣壓計或氣壓儀、乾溼球溫度計、最高溫度計、最低溫度計、溫溼度儀、雨量計或雨量儀、風向風速儀。
二、氣候站:乾溼球溫度計、最高溫度計、最低溫度計、雨量計或雨量儀、風向風速儀。
三、航空氣象站:依國際民航組織有關規定。
四、高空氣象觀測站:無線電探空儀、氣壓計或氣壓儀、乾溼球溫度計、風向風速儀。
五、氣象雷達站:氣象雷達儀。
六、農業氣象站:乾溼球溫度計、最高溫度計、最低溫度計、雨量計或雨量儀、日照計或日照儀、蒸發皿。
七、雨量站:雨量計或雨量儀。
八、波浪站:波浪儀。
九、潮位站:潮位儀。
十、資料浮標站:氣溫儀、氣壓儀、風向風速儀、水溫儀、波浪儀。
十一、海上觀測樁:氣溫儀、氣壓儀、風向風速儀、水溫儀、波浪儀、潮位儀。
十二、教學、研究氣象站:依其設立目的及性質自行訂定。
十三、其他觀測站:依其性質由中央氣象局另定。
前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所列氣象及海象儀器,各站得視實際需要酌予增加,並得使用自動儀器裝置取代前項各款所列儀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