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無人載具屬船舶者,船舶所有人於取得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創新實驗之核准、展延或變更核准文件起,得檢附申請書及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或換發創新實驗臨時船舶執照。申請人若非船舶所有人,應檢附船舶所有人同意授權文件辦理申請。
創新實驗臨時船舶執照之有效期限,不得逾創新實驗核准實驗期間。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九款所稱核發牌照所需文件,於船舶指下列各款:
一、標註有船舶全長、船寬及最高吃水深度等基本尺寸之圖說、照片兩張及其電子檔案。
二、船舶噸位丈量計算書或免予丈量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