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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機場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申請民航局同意以設定地上權之方式提供土地使用:
一、委託經營。
二、與他人合作經營。
三、開發土地或興建地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