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用於盛裝液體之包裝,應能承受技術規範規定之壓力,不得有滲漏之情形發生。
內包裝之封裝方式,應能避免空運時破損、滲漏或於外包裝中移動。封裝所使用之襯墊及吸附材料應避免與包裝內之內容物產生危險性之反應。
包裝應經檢查確認無腐蝕及破損後,始得重複使用;重複使用包裝時,應防止再裝之內容物受污染。
曾裝運危險物品且尚未清潔之空包裝仍具危險性者,應予密封並按其危險性處理。
包裝件外部不得黏附危險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