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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航空器未作業或未維修時,應實施下列保安控制措施:
一、關閉艙門。
二、撤離空橋或關閉機坪及乘客管制區與空橋相連通之進出管制門。
三、撤離登機梯、工作梯架及其他可供進出航空器之機具設備。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接獲非法干擾行為之情資或航警局通知時,應派人監護其航空器,並對航空器停放之機坪及其周遭作詳細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