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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聘僱外籍駕駛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業者聘僱外籍駕駛員擔任營運飛航,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民航業運輸駕駛員資格。
二、持有業者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文件。
三、經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空人員體格檢查合格。
四、聘僱期間以三年為限。但期滿時業者因特殊需要,得報請民用航空局
核轉主管機關核准續聘之。
五、聘僱外籍駕駛員人數不得超過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人數總和
之三倍。
受聘僱之外籍駕駛員,應經民用航空局檢定合格並核發民航業運輸駕駛員
檢定證後,始得擔任營運飛航。
業者派遣國內航線運飛航任務時,不得全由外籍駕駛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