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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事評議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海事評議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航政機關首長擔任召集委員,航安組組長、船舶組組長及船員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召集委員就具下列資格之學者專家遴聘之:
一、具有一等船長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
二、具有引水人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
三、具有一等輪機長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
四、具備漁船公共行政領域實務五年以上經驗者。
五、具有驗船師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
六、具有三年以上航海或輪機教學經驗者。
七、具有從事海事保險三年以上經驗者。
八、具有法官、檢察官或律師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
九、具有從事海事公證三年以上經驗者。
十、其他對海事案件之處理特具經驗者。
海事評議小組之遴聘委員任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遴聘委員在任期內因職務調動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執行職務時,得改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海事評議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