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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打撈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打撈業經許可,發給許可證後,遇有設備毀損或滅失時,應隨時補足,且
不得低於前條第二項所定最低設備基準;增減設備時,應備具打撈設備查
驗清冊,報請當地商港管理機關備查。